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法制办、中科院、国防科工局、高法院、高检院、总装备部《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建立健全军民融合、 特色鲜明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 不断夯实军工产品质量技术基础   国防军工计量技术规范作为计量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开展计量工作必须遵守的技术准则。在国防军工计量发展史上,国防科工局首次发布了《国防军工计量技术规范体系》,这是国防军工计量坚持体系发展、融合发展的标志性成果。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发改高技[2015]2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为全面推进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空间资源规模化、业务化、产业化应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了《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为引领,探索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市场化、商业化发展新机制,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开发,积极开展区域、产业化、国际化及科技发展等多层面的遥感、通信、导航综合应用示范,加强跨领域资源共享与信息综合服务能力,加速与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其他新技术、新应用的融合,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空间基础设施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工技[2015]1230号 教育部、中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研究总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有关单位,局共建高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激发国防科技工业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更好地履行支撑国防军队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是指国防科工局、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并给予经费支持和有关单位(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自筹经费开展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设备设施建设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涉密科技成果与非涉密科技成果。
 局综财审〔2016〕33号 局属各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局管有关社团:   为加强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管理,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特制定《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审计全覆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2016年4月12日   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审计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单位)管理,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在局属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监督履职行为和预防违规违纪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经研究,现就局属单位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审计全覆盖”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通用航空业是以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为核心,涵盖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市场运营、综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务等全产业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突出通用航空交通服务功能,大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加快构建基础设施网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空管保障能力,努力建成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制造先进、安全规范、应用广泛、军民兼顾的通用航空体系。   《意见》突出通用航空问题导向,提出了五个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强化通用航空交通服务功能,积极发展短途运输,满足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鼓励发展公务航空,适应个性化、高效率的出行需求。扩大通用航空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公益服务领域应用,以及工农林生产应用。促进通用航空与旅游、体育以及互联网、创意经济的融合发展,引领新兴大众消费。   二是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统筹协调通用航空与公共运输航空,优化规划布局,合理确定标准,完善审核程序,分类推进通用机场建设,解决“落地难”问题。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   第一条 为简化准入程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联合审查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从事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内相关活动的单位,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联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和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制定联合审查工作安排。   属于许可目录中第一类许可(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和装备承制资格申请,由国防科工局有关司会同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工作;仅属于许可目录中第二类许可和装备承制资格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工作。   联合审查工作应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工信部联装〔2016〕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船舶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厅、人民银行、银监局、国防科工办,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制造强国和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船舶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防科工局联合组织编制了《船舶工业深化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6-2020年)》,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落实,切实推进我国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船舶工业深化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一、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现状   (一)形势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做好军民融合式发展这篇大文章,坚持需求牵引、国家主导,努力形成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军民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新时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指明了战略方向。在国家层面,《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建设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战略部署。在北京市层面,《关于加快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海淀区推进军民融合工作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指明了发展方向。海淀区作为中关村核心区,是全国创新要素最集中、创新成果最丰富的区域,肩负着勇于创新、先行先试的使命,应承担起探索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路径的历史责任,努力推进区内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为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为我国军民融合式发展探索新经验、做出新示范。   (二)发展基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计[2015]931号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档案局   2015年10月12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科工技[2015]736号 教育部、中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研究总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国防科技大学: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现将《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   2015年8月18日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也2014页43号),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科工核应安〔2015〕54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 2015年5月31日     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军工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工核设施)安全,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核安全设备,是指在军工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或对核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军工核安全设备清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在军工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审批过程中确定。     第三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报告是描述国防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主要用于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国防科技报告是国家科技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防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第三条 国防科技报告工作是国防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科技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科研管理程序,在科研工作中建立国防科技报告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下达科研计划的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或通过国防科工局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
  科工安[2015]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为遏制科研试验伤亡事故高发势头,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局组织编制了《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如下:   一、做好宣贯,准确理解把握《九条规定》的内涵。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武器装备高密度试验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迅速组织开展《九条规定》的宣贯培训活动,确保相关领导干部、科研骨干和操作人员熟悉掌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二、完善制度,着力健全科研试验安全责任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分析科研试验的类型和特点,对照《九条规定》,制修订现有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查遗补漏,填平补齐,强化预防,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目标考核要求,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科工核应安〔2015〕125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军工放射性物质运输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  2015年12月22日 军工放射性物质运输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科工财审〔2016〕349号 教育部、中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有关单位,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在国防科技工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监督履职行为和预防违规违纪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经研究,现就军工项目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审计全覆盖”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58号文件,紧紧围绕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于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国发〔2016〕1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