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报告是描述国防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主要用于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国防科技报告是国家科技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防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第三条 国防科技报告工作是国防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科技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科研管理程序,在科研工作中建立国防科技报告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下达科研计划的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或通过国防科工局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