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规范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工作,根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主要职责包括: 第三章 登记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内容如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及其所属单位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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